忻府公安警情通报

  • 发布时间:11-20 10:04
  • 新闻来源:忻州广播电视网
  • 责任编辑:张晋荣

    当前,我区疫情防控形势仍较为复杂,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,做好个人防护,自觉落实疫情防控政策,对违反防疫规定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。

    近日,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快速反应、迅速行动,依法查处16起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案件,行政处罚16人,有力维护了辖区疫情防控整体秩序。

    案件一:

    2022年11月19日,违法行为人孙某仙(女,忻府区人)无视疫情防控规定,所经营的便利店(非保供超市)擅自开门营业销售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孙某仙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。

    案件二:

    2022年11月12日,违法行为人崔某(男,忻府区人)在忻府区实行静态管理期间,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翻越栅栏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崔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。

    案件三:

    2022年11月14日,违法行为人张某勇(男,忻府区西张镇人)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,当场辱骂工作人员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张某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。

    案件四:

    2022年11月14日,违法行为人陶某勇(男,河南安阳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陶某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  案件五:

    2022年11月15日,违法行为人董某斌(男,忻府区董村镇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董某斌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。

    案件六:

    2022年11月15日,违法行为人张某宝(男,忻府区董村镇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张某宝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。

    案件七:

    2022年11月16日,违法行为人卢某槐(男,忻府区三交镇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卢某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。

    案件八:

    2022年11月16日,违法行为人武某英(女,忻府区三交镇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武某英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。

    案件九:

    2022年11月19日,违法行为人孙某成(男,忻府区庄磨镇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孙某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  案件十:

    2022年11月19日,违法行为人孙某喜(男,忻府区东王村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孙某喜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  案件十一:

    2022年11月19日,违法行为人董某(男,忻府区芝郡村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董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。

    案件十二:

    2022年11月19日,违法行为人肖某磊(男,安徽界首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肖某磊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。

    案件十三:

    2022年11月19日,违法行为人任某槐(男,忻府区三交镇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任某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。

    案件十四:

    2022年11月19日,违法行为人刘某城(男,河南西平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刘某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。

    案件十五:

    2022年11月19日,违法行为人高某玉(女,五台县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高某玉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。

    案件十六:

    2022年11月19日,违法行为人杨某军(男,忻府区三交镇人)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,擅自外出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目前,杨某军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。

    警方提醒:

   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,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,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。

    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

    2022年11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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